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原则。要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透明、公开,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奖补范围。
  从2009年起,我区所有行政村(含国有农林场)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申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公益事业。主要是村内道路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用水工程建设、村庄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
  属于以上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预算投资规模原则上在不超过受益农民人均筹资上限额和筹劳上限额折资总数内(国有农林场的筹资筹劳限额参照邻近县(市、区)农民的限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据实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超过限额的投资部分,要明确资金来源。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对于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宁政办[2008]8号)规定的筹资筹劳的项目、超过建设范围的项目以及举债建设的项目,不予奖补。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按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来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奖补办法。
  1.奖补办法。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在兼顾公平、确保普遍受益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人口、劳动力、筹资筹劳平均限额、耕地面积、一事一议开展情况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采取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2.奖补资金筹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县(市、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于预算安排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地方,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