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虚报骗取政府承贷(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或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
(五)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单位自有账户或其他账户及下属单位账户的;
(六)擅自动用结余资金或不按规定上缴财政的;
(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八)出现其他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第六条 在财政收入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或罚没处罚项目的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擅自停收、缓收、减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的;
(四)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依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更名称征收的;
(五)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
(六)擅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转移、私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
(八)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代收财政收入的;
(九)擅自开设财政收入征收过渡户的;
(十)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税款,造成财政收入严重流失的;
(十二)出现其他违规征收财政收入行为的。
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和财政支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投资评审、财务决算的;
(四)违反规范津补贴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津补贴的;
(五)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六)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