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绍兴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
第三条 行政首长不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涉及数额较大,或性质比较严重,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予以问责。
第四条 问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结余资金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编制并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及相关资料的;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以虚假材料、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