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设
1.推进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类,推进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凡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已经列入计划的项目,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完成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根据《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2.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或者联合演练。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责任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2009年5月底前上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通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对事故、实施人身救援的技能,提高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效率,促进建设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工程建设条件、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各建设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全面掌握工程的危险源分布、应急队伍、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联系,建立起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确保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在2009年6月底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切实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在应急救援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5.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落实信息报送时效与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对于迟报、漏报和瞒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