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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第0232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重庆市园林局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第0232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龚小雪委员:
  您在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提出《旧城改造中应保护树木》的提案收悉,我局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在我市城市开发建设中,特别是旧城改造中,城市树木移植较多。这种树木移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后,而土地附着的城市树木因为种种原因往往没有随之转移,土地原权属单位不得不将该城市树木作为自有资产全部移植、变卖。如涉及历史较为悠久的大型社会单位土地转让,则需移植的树木规格大、数量多,损失较严重。如原重庆锅炉厂、重庆灯头厂、重庆电子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等土地转让项目,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的大树就多达1000余株。
  二是,建设单位即使在权属用地内进行开发建设时,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往往也只追求房屋建筑布局,不考虑现状树木保护,经常出现胸径50厘米以上生长60多年以上的树木为建筑让路的情形,不利我市后备古树的形成。也正因建设单位为便于重新布局建设,在土地转让时,往往要求原土地权属单位净地移交,土地原权属单位为不致资产损失,不得不移植原树木。
  大树移植,必须对树木截枝断根,不能保持原树型,对树木特别是大树保护极为不利,对园林绿化成果破坏较大。因《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对上述情形未作保护性规定,为保护城市树木、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我局曾向市政府建议,
  一是城市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地上附着的城市树木要强制性随之转移。其价值计算以市园林局制定的年度苗木指导价格为准,若当年度指导价格尚未制定则以上一年度苗木指导价格为准,或由土地出让方和使用方协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审批由土地出让方提出的城市树木移植申请。此措施可以避免被拆迁单位搬家式的移植原用地内的树木。二是,建设单位在权属用地内进行开发建设,移植、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大树的,需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市政府第14号令)缴纳绿化赔偿费至市财政专门帐户,作为建设单位对具有公益性质城市树木损坏的补偿。此措施拟以经济方式抑制建设单位移植大树的意愿。三是,对胸径50厘米以上或树龄5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制定较为严格的保护规定,减少移植量。这三条建议因缺乏法律法规支持,特别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未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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