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相关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内部医务室,为养老对象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向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短期(最长2年)出租,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慈善资金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社会化养老服务。资金筹措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局、规划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