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市财政对市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实行资助,暂按固定服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50元/人给予补贴,补贴经费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招用本市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公益性岗位按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老人数4: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4个补贴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每个老人上门服务。市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招用上述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市、区)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加大对符合规划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力度。市区范围内用房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4000元补助(含省补助资金);用房租用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700元补助(含省补助资金)。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办法。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14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