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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建、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拓展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四)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三级养老指导网络建设的扶持力度
  各级指导中心分别设立1至2个工作岗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的岗位,由当地政府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出资购买。其中,市和越城区指导中心各设立岗位2个,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及市区各街道(乡镇)指导中心各设立岗位1个,上述岗位所需购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城乡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多种功能配套的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每个农村“星光老年之家”不少于5000元补助,对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3-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以奖代补建设经费。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岗位、困难高龄老人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作经费的补助及对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扶持。市区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作经费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拨付,按平均每个社区每年5万元的标准,根据服务老人数、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经考核合格后补给。市区范围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以服务券或服务卡形式)为两类: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一般每人每月补贴100-200元,其中低保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或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按现行城镇“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予以补贴。第二类,9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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