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企业,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天 津 市 电 网 销 售 电 价 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不满
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
千伏以下
| 110-220
千伏以下
| 220千伏
及以上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
| 0.4900
| 0.4800
| 0.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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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 0.8593
| 0.8443
| 0.8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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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一般工商业电价
| 0.8083
| 0.7933
| 0.7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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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化肥
| 0.4813
| 0.4663
| 0.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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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大工业电价
|
| 0.6083
| 0.5883
| 0.5783
| 0.5733
| 25.5
| 17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
合成氨、电炉黄磷
|
| 0.5913
| 0.5713
| 0.5613
| 0.5563
| 25.5
| 17
|
中、小化肥
|
| 0.3323
| 0.3173
| 0.3073
| 0.3023
| 2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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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生产用电
| 0.4960
| 0.4810
| 0.4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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