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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09)

  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企业,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天津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天 津 市 电 网 销 售 电 价 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 本 电 价

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110

千伏以下

110-220

千伏以下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900

0.4800

0.480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8593

0.8443

0.8393

 

 

 

 

三、一般工商业电价

0.8083

0.7933

0.7783

 

 

 

 

其中:中、小化肥

0.4813

0.4663

0.4513

 

 

 

 

四、大工业电价

 

0.6083

0.5883

0.5783

0.5733

25.5

17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

合成氨、电炉黄磷

 

0.5913

0.5713

0.5613

0.5563

25.5

17

     中、小化肥

 

0.3323

0.3173

0.3073

0.3023

25.5

17

五、农业生产用电

0.4960

0.4810

0.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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