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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防灾体系建设。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对灾害性天气要及时预警,尽快通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相关人员,做到及时防灾、主动防灾。各地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水平。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8年省级采矿权出让安排地质环境项目补助资金》(浙财建字〔2008〕29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8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09〕65号)的要求,完成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建设专项任务。强化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培养基层应急力量,使之成为应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迅速协助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
  (三)开展群测群防监测示范点建设。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要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示范点市级试点工作,同时各县(市)都要开展1-2个县级试点,建立一批群测群防监测点建设示范点。继续推进新昌县回山镇下山村滑坡专业监测省级示范点的建设工作。
  (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继续推进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各县(市)要确定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农村宅基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上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到修编期限的诸暨市和绍兴县,要按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工作。开展重点防治区、重点隐患地段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工作。
  (五)抓好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建设用地项目经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防汛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国土、气象、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保障经费,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建设、公路建设、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社会化程度,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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