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兑现
(一)项目引进开始,项目引荐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办理内、外资项目引荐登记手续,填写《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并分别到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备案。
(二)项目引荐成功并落户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再分别填写《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内(外)资引荐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向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提出奖励申请,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审批和奖励;属市级部门引进项目的,经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确认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三)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可按实际到位情况分次分批奖励,但属企业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给予奖励。
(四)从市外引荐内资项目的,先兑现应得奖金的50%,待项目投产后,再兑现其余50%。
(五)招商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引进项目,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2.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3.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内资引荐奖励申请表
4.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外资引荐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引荐单位(个人) | | 联系电话 | |
拟投资项目 | | 签约日期 | |
项目落户地 | | 主管部门 | |
投资总额(万元) |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注册资本 | |
引荐项目各 方 | 外来投资者 | | 国别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本地合作者 | | 法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引荐情况概述: 引荐单位(个人)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经办机关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