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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界广泛提供项目信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级部门。
  (二)从市外将项目引荐到市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办法
  (一)项目范围。纳入奖励的项目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引进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市外投资项目,外资项目须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在1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须注册资本中市外引入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住宅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认定依据。
  外资项目按实际引进外资到账额进行奖励。实际引进外资到帐额须经市外汇管理局核实,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且按规定需通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核确认。
  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中市外投资部分进行奖励。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者身份证明和有效到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银行到帐证明、新增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三、奖励政策
  (一)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进项目奖金按资金实际到位年度相应引资政策,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资。
  (二)外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引进外资到位额的5‰以内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中市外投资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由市级部门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的工作经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六)上述引进资金涉及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七)引荐项目取得的奖金,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由出资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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