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
(浙土资发〔2009〕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9〕2 号), 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 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开展新设开采权选址论证,落实建筑石料基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对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的需求情况,做好新设采矿权选址论证工作。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可采矿产资源能满足建设需要的,或邻近矿山可以保证供应的,不再另设置新的采矿权;需要在项目用地红线外另行设立采矿权的,应提前介入,预先做好选址论证工作。若专供重点建设项目的矿山难以避开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的,可提前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或修编工作,按浙土资发〔2009〕14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直接报省厅批准;必要时,可先设置采矿权,后调整或修编矿产资源规划。

  二、优先保证采矿权指标,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需要

  各地要提前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计划,预留年度采矿权指标,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设置采矿权的需要。县(市、区)级无年度指标预留调剂的,应由所在市的总指标中予以调剂;全市无年度指标调剂的,报经省厅在全省的总量节余指标内予以调剂、追加。追加的指标不得用于其他新设采矿权。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的采矿权按发证权限审批,其中开采规模小于20 万吨/ 年的,由省厅授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须再报经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专供基础设施建设、海港建设、围垦造地等重点建设项目矿山的采矿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但所采矿产资源只能用于重点建设项目,不得流入市场;属省厅审批登记发证的重点建设项目采矿权,一律委托采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出让工作。

  (三)简化重点建设项目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发证程序。一是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时,出让的采矿权范围即是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与发证审批程序合并进行;若工程设计已包括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不再要求另行单独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二是延续或变更采矿权的,由采矿权人持采矿权申请登记表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登记发证权限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