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秩序管理。主干道路、重点地区、学校周边地段无占路摆卖,次支道路和居民区无成片的摊群集聚点;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布局合理,依法设置;沿街商业无店外摆卖,无乱堆乱放、乱摊乱占;便民服务摊点统一规范、严格管理、限时限地经营;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无乱涂乱画、乱吊乱挂,无立面张贴。
(五)园林绿化管理。公园、绿地相间,布局均衡合理,生态效益显著;植物品种多样,乔灌花草配置科学,绿地系统稳定;养护管理规范,植物生长茂盛,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无枯枝死树,无损毁占压,无斑秃裸露,设施完好。
(六)市政设施管理。机动车道路路面及设施保持完好;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表面平整;桥梁安全运营、清洁美观;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统一规范、干净整洁;排水系统通畅,确保小雨无积水、中雨无淹泡、大雨退水快。
(七)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设施、标志设置位置明显、规范合理,清晰整洁、完好无损、方便通行;交通组织科学有效,主次干道无乱停乱放车辆,主干道路不出现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少、秩序好,遇突发事件处置快。次支道路停车有序,停车场管理规范、干净整洁。
(八)路灯照明管理。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95%以上;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统一、整齐、协调;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乱画、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九)综合执法工作。落实编制,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无“以罚代管”、“放任不管”行为,无行政管理不作为现象,无重大执法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败诉案件,无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信访投诉办理。信访工作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制度完善;信访投诉处理程序规范、限时办理、整改到位;办结率、回复率、群众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无赴省进京上访现象发生。
四、考核组织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起草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细则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检查考核,公示检查考核结果,落实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的有关具体工作;监促指导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和市级各职能部门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查办、督办。检查考核、评比奖惩中的重大事项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由市政府作出决定。
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群众代表参加。
五、考核方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和巡查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