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种畜禽许可证的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冷冻精液的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符合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繁育改良规划,使用从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种畜禽许可证的冷冻精液生产单位购进的冷冻精液,或者使用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优质冷冻精液;
(二)使用鲜精的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符合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繁育改良规划,使用从具有种畜禽许可证的种公畜站购进的精液;
(三)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四)具有完备的精液贮存、质量检测和家畜人工授精所需的仪器设备;
(五)家畜品种登记、档案、配种记录等资料和规章制度齐全。
第八条 申请种畜禽许可证的孵化场(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卵来自具有种畜禽许可证且无疫情的种禽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三)场(厂)房、车间设计符合种卵检疫、消毒、贮藏、孵化、出雏、种雏鉴别和销售的生产工艺流程,孵化设备先进,配比适当,并能保证孵化用电;
(四)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工具、车辆的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孵化室空气新鲜,排水畅通,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六)建立健全孵化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售后服务制度健全,有关记录和统计资料完整、准确,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申请种畜禽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并按照规定的许可条件作详细说明;
(二)种畜禽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三)引种证明;
(四)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
(五)防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权限:
(一)畜禽原种场、祖代禽场、参加联合育种或者开展生产性能测定的种畜场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二)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单位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