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绍兴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绍政办发〔2009〕79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促进外贸提质转型,保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绍兴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5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节能环保、公平竞争要求的外贸企业,加大分档奖励力度:当年出口额在1000至1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出口额在1500至30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当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参展扶持力度。对今年参加市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览会,参展企业需支付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的补差额部份),并按每只摊位1.5万元的标准给予布展费及赴境外人员费等资助。
三、鼓励和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际贸易。对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贸易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给予资助,以帮助出口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并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四、加强境外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现代纺织、机械电子、节能环保、医药化工、食品饮料等五大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建立境外营销体系,对设立品牌专卖、商品仓储及开设贸易性机构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同时符合绍政发〔2008〕53号文件第19条规定的,按最优惠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宣传促销。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宣传促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利用广交会、华交会、消博会等国内知名展会平台,进行整体宣传推介的有关费用给予资助。
六、支持出口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收集发布我市重点出口产品、重点出口市场的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出口预警工作机制,对建立市级出口预警示范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