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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技术经纪机构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应包括机构内技术经纪人相关信息。

  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市相关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局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沟通监管情况,按有关规定将技术经纪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公布,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七、技术经纪机构及技术经纪执业人员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中取得佣金、获取相关信息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技术经纪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执业行为。

  八、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设立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以培训补助、公共服务补助、激励资助等形式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和技术经纪服务体系建设及技术经纪活动,降低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鼓励技术经纪人从科技、法律、市场、贸易、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素质,对技术经纪人参加资格培训给予一定培训费补助,对承办技术经纪执业培训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技术经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经纪公共信息发布等给予补助,鼓励提供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内容的技术经纪全程服务。

  (三)按技术经纪活动的不同阶段给予技术经纪机构相应的激励。

  (四)对技术经纪机构组织对接成功的技术转移项目,优先推荐6·18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产学研专项资金的支持。

  九、积极引导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从事技术经纪工作,技术经纪机构取得经纪收入后,应按合理约定将收益分配给参与的技术经纪人。

  十、高校、科研机构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对从事或参与技术经纪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成果的科技人员应当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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