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
经纪人队伍发展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建设,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技术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业务并收取合理佣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经纪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技术经纪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的技术经纪活动实施有效行业归口管理。
四、技术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技术经纪人应当在技术经纪机构执业,技术经纪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
五、技术经纪人应当参加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进行备案,技术经纪人拥有上述培训证书或其它地区省级及以上级别技术经纪人资质证书的,可经备案登记获得《厦门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