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整合社区资源,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在服务设施方面,政府兴办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无偿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在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方面,要充分发挥同驻共建单位和各级各类服务机构、专业组织、志愿者组织、邻里帮扶小组等积极性和优势,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多功能多元化的服务。
(二)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巩固提高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成效。
要紧紧围绕第一阶段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服务机制、监管机制、考评机制等,由试点社区(村)进行自评自查,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进行点评,由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进行阶段性工作小结,并将材料报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市里将在适当时候选择工作有成效、有特色、进展快、具有典型意义的社区(村)召开现场会,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确保省、市试点社区(村)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第三阶段的主要任务:考评验收和总结表彰。
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要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检查考评各区,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考评组负责检查考评辖区的街(镇)社区(村)。各级检查考评的重点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效果如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结算是否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度如何;老年人满意度如何等。在对试点社区(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考评验收后,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区也可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
(一)各区应参照本意见和《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参照范本》,根据各区的实际,制定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
(二)离休干部(含“5·12”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与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无偿(低偿)对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准入退出监管以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经费预算等按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