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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设立服务窗口。城市社区、岛内“村改居”社区要在社区工作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农村社区(含“村改居”社区)也应在办公场所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三类。试点社区(村)可先对以下不同情况的老年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报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1)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帮助的老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的老人。(2)居家养老低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享受生活费补助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定补的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享受定补的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享受定补的矽肺病救济对象及8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3)居家养老有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需要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4、明确服务项目和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有: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医疗服务(含应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法律服务、文体服务和精神心理服务等。每个服务项目(免费除外)都要标明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写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协议)》中。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项目,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社区和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5、遴选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负责选择确定本辖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有资质、服务功能齐全、诚信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和服务人员。同时可推荐社区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充实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拓展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不守信、管理不规范、老年人意见大、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清退。

  6、建立审批、监管、考评机制。试点社区(村)对辖区内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应及时进行评估核实,符合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应张榜公布,居民无意见后报街(镇)审批,并报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备案。试点社区(村)和街(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申请、评估、审核、审批和有偿服务对象办理时限的工作规程。街(镇)负责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试点经费拨付、使用、结算则按现行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同级监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市、区的抽查,同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社区事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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