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上述同一项目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奖,以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
(二)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委员的聘任应报市政府备案。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设奖情况和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