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规〔2009〕616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管理
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承办备案审查工作;县级市和县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备案审查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完整的规划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
二、备案审查重点
(一)规划制定程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将批准后的规划内容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规划内容和深度。符合《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河北省有关地方规定,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备案成果要求
报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成果时,应提交纸质和电子两类文件,其中纸质文件包括:备案报告、图表和规划编制说明。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