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9〕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市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市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二)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