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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0年4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和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研究形成清理意见,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

  (三)协同配合清理阶段(2010年9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好研究、审查以及启动立法程序等后续各项清理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按照《清理方案》的要求,对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清理要求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效运作,扎扎实实做好清理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清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为负责人,并指定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确保清理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特别要切实把握清理标准,认真做好评估工作,撰写翔实的评估报告,提出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切实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确保清理质量。

  三要强化沟通协调。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并主动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主动寻求省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的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掌握各责任单位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疑难问题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沟通,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列入清理范围的135部地方性法规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2.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工作参考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列入清理范围的135部地方性法规
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省政府法制办(2件):

  1.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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