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1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
(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
(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
(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
(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
(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
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一)自查阶段(2010年2月底前完成)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对负责清理的每部法规认真按照《地方性法规效果评估工作参考方案》(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效果评估,对法规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法规的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提出的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所依据的上位法应具体到条款,理由应充足、明确、具有说服力。各责任单位应于2010年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和初步清理意见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