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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五、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食安办要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各单位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整顿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案件查处、督查和评估考核等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食安办请于11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联系人员名单报送省食安办,并于每月2日前向省食安办报送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于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信息,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由省有关部门统一发布。

  六、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手段,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发布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解读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介绍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宣传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各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

  七、加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是各地、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针对分管领域特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要严格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加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对大型超市、农村市场、城乡旅游风景区和旅游景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饮食大排挡、车站码头及人流密集处、农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小作坊、小加工点、小食杂店等易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域、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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