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 号),突出源头监管并进一步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企业与批发市场、食品仓储(含冷藏)专业单位、集贸市场经营初级农产品的经营户的监管,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助剂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证照办理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餐饮加工配送单位、食品仓储(含冷藏)专业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生产和经营全过程监管的具体规定,以便基层执行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三、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评估考核
省食安办将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和评估考核办法以及《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方案》(闽食安办〔2009〕23号),适时组织对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各地要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2009 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68号)和当地治理“餐桌污染”年度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任务进行督查评估,重点督查评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开展全面治理和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强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全程监管,推进在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市场流通和进出口、标准和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情况等。对工作不重视、进度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县(区),要重点给予指导和督办。
四、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案件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做好相应的人员、物资、技术储备,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重拳出击,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重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省食安办将设立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在1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并将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抄报省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