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 号)和《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 号),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组织领导,以深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为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省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信息汇总、联络协调、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整顿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和省食安办《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6号),不断完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治。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密切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