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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的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国有土地收储工作,促进园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北方药博园开发建设要做到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土地储备办法》(石政发〔2008〕35号)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成本,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统筹给予原土地权属单位一定比例返还”的规定,参照市内搬迁企业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办法,现就北方药博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与市国土局签订正式土地收回(购)合同的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及政府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后,按90%比例统筹给予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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