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兵役法》,激励和调动广大应征青年踊跃服现役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义务兵家庭优待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是贯彻落实《
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实际步骤和措施,对于调动广大青年服现役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高度,从维护和保障军人、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待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全民的拥军优属意识,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优待工作。
二、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水平。在已形成的“政府优待为主体、社会优待为补充、地方财政负担、民政负责发放”的优待模式基础上,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足额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优待标准。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兑现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定发放标准执行。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二)义务兵进藏进疆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标准,考虑到我市2006年一次性发放两年优待金计1万元,今年我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7500元,在义务兵奔赴部队前,由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将两年优待金15万元发给本人或家庭。
(三)对在部队立功的义务兵,各县(市)、区应根据立功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