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办字〔2009〕14号)
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厅机关处室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部、卫生厅依法作出的各项规定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工作过错导致不良影响,有损卫生行业形象的;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活动中,无法定依据,越权办理事项,或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办、拒办、超时办理,以及违规收费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的;
(六)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办事推诿拖拉,态度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效能问责的责任追究,由驻厅监察室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组成调查组(以下简称“问责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