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六项部颁标准的通知
(赣卫医字〔2009〕10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
卫生部2009年4月1日发布通告(卫通〔2009〕10号),颁布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等三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及《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等三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使六项卫生行业标准落到实处,保障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六项卫生行业标准涉及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管理,是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也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六项卫生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忧患意识,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对三个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和三个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培训,对尚未参加2009年7月全省培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在年底前完成学习任务,已参加培训的人员要主动做好本单位的指导与培训,做到医务人员人人知晓、人人执行。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相适应,按照标准改建或新建。医院内所有需要重复消毒或灭菌后使用的器械(具)和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做到规范管理,预防因使用不洁器械及物品发生医院感染。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卫生行业标准发布前已在手术室设置消毒供应中心的,要按照部颁标准进行验收;2009年12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在手术室设置消毒供应中心。具备有一定规模的消毒供应中心的医院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社会化服务,为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物品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及供应服务。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各项措施,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合理选择消毒、隔离方法,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各项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防止因院内环境污染发生医院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