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主要任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任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不低于人均每月200元的补助。(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快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七)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主要任务:
1.将 32.3 万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推进其他关破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工作。将全市在校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2009年以前启动的区县(自治县)、2009 年新启动的区县(自治县)参保率分别达到90%、70%。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达84%。(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参保率达到92%。(市卫生局负责)
(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水平。
主要任务:
1.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每年80元,个人缴费人均每年不低于20元。(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40%、25%。(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标准降低100元,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4.将城镇职工大额医保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九)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
主要任务:
1.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民政局负责)
2.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逐步提高住院医疗救助水平。(市民政局负责)
(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管理办法。
主要任务:
1.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其缴费年限在全市各统筹区之间互认。(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简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到统筹区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四、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