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由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治理整顿和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对全市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营造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促进矿企合作,提供优质服务。
九、锂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要努力提高锂云母的综合开采利用效率,确保选矿回收率达到国家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锂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的监督检查,并将选矿回收率列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锂矿产资源选矿回收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采矿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破坏性开采有选矿利用价值的锂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采矿权人,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原审批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吊(注)销采矿许可证或市、县政府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吊(注)销企业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十二、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锂矿产资源矿山企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超标准排放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限期不改或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污染事故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锂矿产资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依法督促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