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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锂矿资源,促进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快速、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锂矿产资源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中锂矿资源含量达到有选矿利用价值的锂矿产资源管理。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循《宜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减少锂矿产资源作为陶瓷、冶炼等生产中助溶剂和添加剂的使用量,全力保障和积极推动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不断提高锂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效益。
  三、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指导、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锂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协调配合做好我市锂电新能源企业所需锂矿产资源的供应保障工作。
  四、市政府统筹规划全市锂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申请人,经合法程序竞得或批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获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市、县人民政府将本区域内锂矿产资源矿区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按照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由矿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并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重新设置采矿权。
  六、锂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要立足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规划发展,积极支持、扶助我市锂电新能源企业做大做强,建立双方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战略伙伴关系,优先保障锂电新能源企业的原料供应,不得将有选矿利用价值的锂矿产资源在未经提炼之前以原矿外运出售。
  七、建立和形成我市锂云母供应价格引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由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我市锂电新能源企业与锂矿产资源矿山企业,在确定一个基准价格的前提下兼顾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调整,统一协商确定锂电新能源企业所需锂云母供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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