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从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的次月起,按我市当时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
(四)其他
1.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按本通知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2.原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以2007年12月31日作为截止时间计算其已缴费年限,并相应确定应一次性补足的缴费年限。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3.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4.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可以自愿重新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待遇与原按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已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和领取的养老待遇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原则分别处理。
5.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筹集和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应填写《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详见附件2),持《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其迁出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由街道(乡、镇)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参保资格初审。具体如下:
1.有关区县(自治县)现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增加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保资格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