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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参保办法
  (一)缴费标准
  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相关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参保年龄确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以2007年12月31日确定其参保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简称老龄人员;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简称“4050”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简称中青年人员),并按“原征地人员办法”对应规定的老龄人员、“4050”人员、中青年人员缴费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之月确定其参保年龄和其属于对应的老龄人员、“4050”人员、中青年人员类别,并按“原征地人员办法”对应规定的老龄人员、“4050”人员、中青年人员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1985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完善了安置销号手续的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完善了安置销号手续的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3. 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完善了安置销号手续的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4. 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安置销号手续的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三)待遇标准
  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按规定完清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局应按全额完清费用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并按“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老龄人员待遇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1.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2008年1月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和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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