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民局、财政局、公安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公安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时进行了非农安置,2010年3月31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以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时间确定,下同),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符合下列年龄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自愿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2007年12月31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
2.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完善了非农安置销号手续的,移民安置销号合同签定之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二)下列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及相关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1.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
2.已退(离)休并按月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3.安置到企业就业后,企业关闭破产并按规定享受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
4.户籍关系已迁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的;
5.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6.淹没移民安置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
7.正在领取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8.农业安置后再自行农转非的;
9.虽进行了非农安置,但未进行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农村仍有承包耕地的;
10.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前已经死亡的;
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