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09〕840号)
广州及各地级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四部门商议,现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受理时间
2009年第一批截止受理时间为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2008年1月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请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中国注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全球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及备案批复,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
7.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2006至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