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到2009年12月,全区14个地级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元以上,县及县级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以上;市、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96元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已制定公布实施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或者超过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新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已公布实施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适时、合理、科学地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二)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适当提高补差标准。2009年,全区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补差水平从2008年的135元提高到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在从2008年的35元提高到45元的基础上,从2009年10月1日起,再按每人每月增加5元的标准提高到50元。已达到或者超过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新标准的地区是否再次提高补助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三、进一步理顺筹资机制。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实效性
我区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机制,从2009年下半年起,实行新的城乡低保资金筹措负担比例。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全国城乡低保工作发展情况,对城乡低保资金筹措机制进行适时调整。
(一)城市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保障统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用于城市低保的补助资金不再区分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和当地的保障对象分别安排。所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市)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市)承担20%。
(二)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对市部分,自治区、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对县(市)部分,自治区、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按照8:0.5:1.5(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的县按8.5:0:1.5)的比例分担,其中,陆地边境0— 3公里范围的按10:0:0的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科学性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机制到位、领导到位。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应承担的负担比例做好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平均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要建立城乡低保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机制,其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以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