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乡低保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是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最现实的实践,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重要使命。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人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保障范围不够宽、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位,全面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争取经过几年努力,使我区城乡低保整体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针对性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