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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方正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方正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黑价格字〔2009〕120号)


方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方正县给排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方政呈[2008]68号)收悉。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电价、工资的不断提高,供水生产运行成本逐年增加,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供水企业连年亏损经营。按照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水价改革精神,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县政府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方正县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00元;

  (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5.5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行业)价格由每立方米5.50元调整为7.5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县对特困低保户居民用水价格制定优惠办法。

  三、此次价格调整后,方正自来水公司每年要从水价中拿出0.10元/立方米,用于城镇居民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要专款专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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