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6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9]1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为保证今后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继续按下列标准执行。即:每人次260元(含上缴国家的每生30元考务费)。其中:报名费20元,考试费240元(共四科,每科60元)。
二、国家司法考试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考试过程中的报名费、场租费、监考费、交通费、广告费和上交国家考务费等项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