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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大庆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大庆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黑价格字〔2009〕125号)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庆价呈发[2009]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你市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同意对你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0.95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不按污水处理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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