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肉品配送能力。
对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区域,以配送形式解决当地肉品供应问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屠宰,鼓励有资质的屠宰企业扩大肉品配送覆盖率。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等部门《印发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8〕112号)规定加强管理。
(四)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把生猪进屠宰厂(场)及猪肉出厂(场)的检疫检验结果等信息,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生猪养殖、购进、屠宰、流通、消费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监管,实行肉品流通监控和可追溯制度。同时,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运行状况做好预警预测工作,保障猪肉市场运行正常。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按照
《条例》、《生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屠宰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择优扶强,促进建立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认定星级标准,开展星级认定工作。鼓励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高等级资质发展,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肉品配送,推进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等服务体系。限制和逐步淘汰落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六)加强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的环境状况,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和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应依法予以取缔,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准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生猪屠宰加工模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沼气工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保温箱节能等成熟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