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2012年至2013年,依法关闭规划外的镇(乡)、村生猪屠宰厂(场);进一步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完善的冷链配送和小型屠宰厂(场)管理制度,满足全市各地肉食市场的需求;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省统一部署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加强边远和农村地区的肉品配送。通过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提升屠宰厂(场)设备条件,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商务部规定的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三星级标准,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标准,全市实行机械化屠宰、信息化监管。
实现此方案目标后,进一步整合屠宰资源,减少生猪屠宰厂(场)数量,扩大屠宰规模,并大力发展一批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企业,有效实施肉品流通,努力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屠宰厂(场)设置管理。
市政府根据《规划》和本方案,组织经贸、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经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科学确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退出机制。市经贸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
《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明确生猪屠宰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组织生猪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省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联动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保护猪肉经销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场),按照《
行政许可法》、
《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关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规划外生猪屠宰厂(场)的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