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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用于征、占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被征、占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仍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黑林联发〔2007〕185号、黑森联〔2008〕2号自行废止。
  附件: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

  附件:
  林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重点

生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疏林

灌木林

未成林造林地

无立

木林

元/平方米

5

3

2

5

3

2

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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