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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八日 黑财综〔2009〕49号)


省委宣传部:

  你部《关于申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收费的函》(黑宣函[2008]87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经研究,同意省、地市党委宣传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在组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时继续收取评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包括高级政工师评审费和政工师评审费)。

  二、收费单位:省、地市党委宣传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其中,高级政工师评审费和省直企业的政工师评审费,由省委宣传部收取;各地市及所属县企业和省农垦、省森工系统企业政工师评审费分别由各地(市)党委宣传部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收取。

  三、收费对象: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的企业政工人员。

  四、收费标准:高级政工师(含教授级)评审费300元/每人,政工师评审费160元/每人。

  五、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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