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在园区根据确认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批准。
4.当地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定MOCVD设备补贴合同。
(二)申报材料:
1.填写《企业购置MOCVD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MOCVD设备购置正式合同、预付款凭证、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材料复印件,提交企业关于MOCVD设备在10年内不予转让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需提供《企业购置MOCVD补贴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补贴拨付:MOCVD补贴资金原则上分三次拨付:设备到厂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40%,设备试产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30%,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并实现销售后10个工作日内再拨付30%。
第十三条 其他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优惠申请:
1.企业向所在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2.所在园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填写《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LED产业发展优惠申请审批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需提供《江门市LED产业发展优惠申请审批表》电子文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受惠企业应保证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及进度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否则不能享受优惠,已享受的优惠应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MOCVD补贴项目立项后,所在园区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检查。在10年内,如受惠企业迁离所在园区,或将设备转让、赠与、租赁给第三方并搬离所在园区的,受惠企业应向所在园区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十六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补贴及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优惠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MOCVD补贴资金和第七条税收奖励,在市高新区落户的项目由市高新区融资解决,市财政每年在市高新区税收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并按市财政、市高新区、江海区政府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他优惠由市高新区融资或在项目产生的税收收益中属市高新区留成部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