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内新建LED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印发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75号)执行。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顺延1年。
第七条 园区内LED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税收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年税收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含5000万元),给予地方留成50%的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由所在园区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兑现,试行5年。
第八条 对LED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投资者、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用于奖励给其个人;每年另设立总额200万元的LED特殊贡献奖,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政公共照明及市高新区内公共照明建设和改造工程,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LED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对市高新区及各分园区LED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 LED企业申请上市参照《印发关于推动江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7]34号)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LED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园区所在市(区)科技、经贸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相关的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并通过上述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优惠申请
第十二条 MOCVD补贴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
1.企业确定MOCVD设备采购方案后到所在园区管委会(未设立管委会的分园区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备案;在设备购置合同生效并交纳首付款或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正式向所在园区提出补贴申请。
2.在市高新区落户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在各分园区落户的项目,由所在地科技局牵头,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分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程序并出具书面意见。